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威,王岩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8民初1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威: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8民初121号王岩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被告酌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