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明珍,李凤康,李代康,李凤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2民再1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凤康、李代康: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2民再1号原告邱明珍诉被告你们、李凤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与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