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文和,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2972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曾文和: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曾文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98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18000元给原告。二、限被告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利息2120520.45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三、曾文和对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高州营业部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账号:124601515010000742)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08元,由高州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曾文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