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1民初58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云: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1民初5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864.78元、利息(含复利)968元、费用1890.3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金额暂计12723.08元(暂计至2022年1月5日)。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