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超顺,林美贤,林秀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广东飞翔达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超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林美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广东飞翔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超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你们及被告林秀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