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贞兰,五慈玲,田文华,王慈玲,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内容
王慈玲(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为01621552)、田文华(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为F130573570)、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贞兰诉被告五慈玲、田文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田文华、王慈玲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三日内偿还原告刘贞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3日计至2018年9月12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田文华、王慈玲、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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