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仕平,李洁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3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洁明:原告黄仕平诉被告李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洁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仕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7.2万元及利息(2020年10月1日前的利息为人民币42361.58元;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以未还本金人民币27.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78元,由被告李洁明负担6200元,原告黄仕平负担78元;原告黄仕平已预交的人民币6278元,本院予以退回6200元。被告李洁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进行追缴。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李洁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黄仕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