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水英,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奇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512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奇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水英:关于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奇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512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奇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1538.28元、罚息10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4日按年利率12.96%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水英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佛山奇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水英负担。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167元,本院予以退回1167元。被告佛山奇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水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67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