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晓民,吴智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智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杜晓民诉被告吴智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付还原告人民币177407元及该款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违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隆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