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文龙, 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合伙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内容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杨文龙的申请2021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对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 25日指定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担任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4月1 日前(9: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向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典雅花园商务楼6 栋 A 座 3 楼,联系人:曾颖 15189796266、蒋顺 13861285208)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常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14时召开(召开的方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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