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秀英,臧亚清,臧剑,方明生,张进,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012民初4163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明生、张进、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秀英、臧亚清、臧剑与被告方明生、张进、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01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