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秀英,臧亚清,臧剑,方明生,张进,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1012民初4163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方明生、张进、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秀英、臧亚清、臧剑与被告方明生、张进、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01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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