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志明, 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粤0604民初3125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志明: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本案判决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4民初312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6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中有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判决以及推广费、水电费滞纳金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租金25376.19元及滞纳金2281.95元、物业管理费4637.71元及滞纳金398.07元,推广费滞纳金113.76元(以欠付金额1325.42元为基数计算),水电费滞纳金1280.05元(以欠付金额21044元为基数计算);上述滞纳金以被上诉人欠付金额为基数,从应付款之日每日按0.1%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另计。2.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6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场地占地费47104.40元;3.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6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其中有关律师见证费8000元的判决除外)、第七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①未恢复原状违约金11040元;② 已享受的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的优惠租金差额33121.20元;③搬运费2987元;④围挡施工费8282元;⑤还原毛坯费用25013元;⑥物资保管费1060元(按每月1060元为标准,从2019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以后另计);⑦违约金52992.45元。4.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