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文斌,刘冬宁,彭鹏, 陕西省经济协作总公司天津市金汇达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
公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市金汇达工贸有限公司、张文斌、刘冬宁: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经济协作总公司与你们及彭鹏名称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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