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琼,何丹,张小艳, 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0662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丹、张小艳、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民初20662号原告李琼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10栋26楼1单元2号房屋属于原告所有;2.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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