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琼,何丹,张小艳, 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 ,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0662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丹、张小艳、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民初20662号原告李琼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6号五和·城南新天地10栋26楼1单元2号房屋属于原告所有;2.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