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连枝,陈雪荷,陈思恩,第三人-周健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民初11604号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健文:本院受理原告王连枝诉被告陈雪荷、陈思恩,第三人周健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1971民初1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被告陈雪荷与被告陈思恩于2019年3月13日就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中路东协广场第三小区4号楼4号铺(即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东路129号101室)签订的《赠与合同》;二、被告陈雪荷、陈思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连枝支付保全保险费1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2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雪荷、陈思恩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