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锒日国际有限公司, 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琅美地毯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8)粤06民初239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锒日国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琅美地毯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2018)粤0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收购诚意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琅美地毯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3518.25元;三、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琅美地毯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琅美地毯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本案收购诚意金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并提供质押的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锒日国际有限公司持有67.7419%、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2.2581%,合共100%。[顺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781191329、17811913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7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4787.5元。由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琅美地毯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2186.93元,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00.57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琅美地毯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锒日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琅日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至第五项,改判驳回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烨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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