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子冬,熊王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王华:本院受理原告唐子冬与被告熊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