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支元,兰方勇,刘婷婷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14民初782号,川(2017)新都区不动产权第0003331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兰方勇、刘婷婷: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782号原告吴支元与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分割被告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兰方勇分得财产50%所有权;分割财产:(1)位于新都区新繁镇繁江中路110号1栋-1楼46号(网签号:516307);(2)位于新都区新繁镇中江路110号1栋2单元6层605号【证书编号:川(2017)新都区不动产权第0003331号】;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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