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庆春,张金伟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205民初10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金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205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9824元给原告刘庆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被告张金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张金伟径行支付给原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金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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