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庆春,张金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05民初10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205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9824元给原告刘庆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被告张金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张金伟径行支付给原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金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