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海伦,邵佳昳,邵伟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邵佳昳、邵伟益: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海伦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答辩)期15天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前洲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