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亚军, 通州区平潮镇耀祥板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612民初709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亚军:本院受理原告通州区平潮镇耀祥板材经营部与被告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12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州区平潮镇耀祥板材经营部货款443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合计47385元。如果被告李亚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保全费5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86元均由被告李亚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