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伟,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赣0428民初4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赣0428民初44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址送达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得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购车垫款11347元,二、判令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12月9日为582.48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