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梅刚,胡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赣0423民初15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杰:本院受理原告梅刚与胡杰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赣0423民初154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