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波, 佛山市高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梁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