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蒲江县鹤山镇众发建筑机械租赁部,曾鲁军,张华芬, 蒲江县鹤山街道众发建筑机械租赁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31民初40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鲁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131民初405号原告蒲江县鹤山镇众发建筑机械租赁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机械租赁费120000元等。立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对你名下房屋在价值12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你及案外人张华芬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三段39号登邑逸品城4幢2单元9-1号的房屋在价值120000元的范围内子以查封。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