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伍结莹,潘锦棠, 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内容
潘锦棠: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结莹、潘锦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伍结莹、潘锦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69392.04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其中241726.41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算,其余27665.63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伍结莹、潘锦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224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7年5月2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7.36元,由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伍结莹、潘锦棠负担5657.3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潘锦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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