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兴,高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26民初12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军:原告李永兴诉被告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及(2021)浙1126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限被告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兴货款人民币1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高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