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秀英、陈卓庭: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3353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39908.8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13990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2220026.53元、罚息1110013.26元、复利81259.06元,合计共3411298.85元;二、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十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