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艳勇,潘玉安,刘少梅,廖伟良,岑剑亮,罗嘉俊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廖伟良: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勇诉被告潘玉安、刘少梅、廖伟良、岑剑亮、罗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潘玉安、刘少梅向原告清偿本金7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6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廖伟良、岑剑亮、罗嘉俊就被告潘玉安、刘少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罗凯原、梁亦民、尹宇飞,法官助理蒋雯,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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