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美婷,容志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606民初1574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容志远:本院受理原告曾美婷因与被告容志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606民初1574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曾美婷与被告容志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二、被告容志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美婷返还2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5820元,均由被告容志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容志远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