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仕坚,刘穗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606民初85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仕坚、刘穗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邱仕坚、刘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6民初8503号],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提前向原告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住房]字[佛山分]行[乐从]支行[2018]年[203]号)项下的剩余货款本金78333.8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23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9%下浮30%再加收40%计算);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266.71元;3.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3座504房房产在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88600.5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刘穗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现依法向邱仕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