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新儒,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云浮林记饲料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新儒:本院立案的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云浮林记饲料店与被告李新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更合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