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晓静,杜敏斋,代春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敏斋、代春艳:本院受理原告胡晓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8532.78元及逾期利息(以318532.7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应诉材料及证据材料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