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邵啟源,邵啟良,邵少珍,甘绮霞,梁丽娜,谭宝英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6民终7111号,(2019)粤0605民初975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邵少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邵啟源与被上诉人邵啟良、邵少珍、甘绮霞、梁丽娜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终7111号民事判决。具体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邵啟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被继承人谭宝英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安东隅经济合作社享有的2010年至2018年股份分红款中的37090元返还予邵啟良;并以3754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以3709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邵啟良;四、驳回邵啟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369.25元,由邵啟良负担185.25元,邵啟源负担184元。邵啟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邵啟良,一审法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2427.61元,由邵啟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51元,由上诉人邵啟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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