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高锋石矿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203民初5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高锋石矿场:本院受理原告森达美信昌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高锋石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203民初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