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柴忠明,龙贵生, 西安花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鹏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忠明、龙贵生、西安花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金鹏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柴忠明、龙贵生、西安花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