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恒飞, 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恒飞: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诉被告吴恒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羽邦纸箱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266.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