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丘上松,杨碧秀,邹初信,张秀玲,罗玲玲,张秀珍,钟香秀,邓国浏,张俊峰,张纯,曹发祯,王佩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604民初4131号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丘上松、杨碧秀、邹初信与被告张秀玲、罗玲玲、张秀珍、钟香秀、邓国浏、张俊峰、张纯、曹发祯、王佩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丘上松、杨碧秀、邹初信申请追加王佩珍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4民初41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停止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南区3座加建电梯的施工行为;2.被告向原告丘上松、杨碧秀赔偿因增设电梯侵犯原告丘上松、杨碧秀的所有权和相邻权,并对其物业的采光、通风、通行、景观、噪音、人身健康、房屋价值等产生严重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6.1万元;3.被告向原告邹初信赔偿因增设电梯侵犯原告邹初信的所有权和相邻权,并对其物业的采光、通风、通行、景观、噪音、人身健康、房屋价值等产生严重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6.1万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丽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杏芳、人民陪审员李杏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封雅莹担任,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