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雪琴,胡洪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77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洪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772号原告李雪琴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776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的2022年4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