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静,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331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静: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311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2237.73元、利息3055.23元、罚息70.3元、复利49.02元;2.对登记在被告你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60号4栋1单元5楼20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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