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朝威, 郴州瀚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深圳汉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朝威、郴州瀚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汉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诉被告曾朝威、郴州瀚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汉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