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培俊,谢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52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2民初5228号原告魏培俊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