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振潮,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605民初16266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振潮: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振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16266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梁振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271.64元予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梁振潮应以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每月物业管理费119.81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15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期违约金均以物业管理费本金为限,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梁振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公摊费用571.36元予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