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嘉程永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嘉程永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嘉程永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知珑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诚信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