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玉飞, 张家港市百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阴创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阴创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黄玉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百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货款40840元及逾期利息、黄玉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