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新峰,张志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81民初65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刚:本院受理(2022)苏0581民初652号原告顾新峰与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一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