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峰,师军,白彦云,高春艳, 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春艳:本院受理的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师军、白彦云、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师军、白彦云、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