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林芬,王宝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530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宝祥:本院对原告陈林芬诉被告王宝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宝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林芬5166.01元。二、驳回原告陈林芬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宝祥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宝祥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宝祥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