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金余,邹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1021民初27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军(江西省信丰县大阿镇禾秋村井下):本院受理原告林金余与被告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1民初27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大闸蟹款计人民币103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4月6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干莉娜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小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