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志勇,张秀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1122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1122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秀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志勇货款38212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预收7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5元,由被告张秀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